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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发布时间:2023-04-10     作者:何美燕     文章来源:启辰科技公司     浏览量:89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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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文化传承和文化交融,推动着时代在发展,同样,监察制度在中国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对维护政治秩序的有序运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就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演变浅谈一些认识。

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隋唐时期臻于完备,强化于宋元,高度完备于明清。这些历史实践,为新中国为党创建纪检监察制度和体制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养分。

先秦时期:夏商周三代已有监察的因素和活动,但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未确立。

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御史府为其官署,可以兼理全国监察事务;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

汉朝:西汉末年,设御史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言谏监督得到发展。

隋朝: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监察御史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朝: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监察机构和谏议组织两个系统。

宋朝:把监察官和言谏官合二为一,广泛推行弹劾制度,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

元朝: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对六部官员督察,向皇帝进行规谏。

清朝:依然设督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雍正年间,将六科给事中并入督察院,实现监察权的统一。

可以看出,秦汉时期,我国的监察制度体制紊乱、组织尚未完全独立、监察和行政不分;魏晋时期,御史台逐步从行政机关脱离,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形成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形成,谏官系统开始系统、规范;隋唐时期,御史权利扩大,并享有部分司法权,并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宋元时期,首开“台谏合一”先河;闻风弹人,定期奏事,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元朝形成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网络;明清时期,改变了唐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明代“科道”分立的体制,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我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腐败;但是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必然是有限的;监察官员并不代表社会履行职责,只是皇帝用来加强专制统治的工具。因此古代的监察制度具有依赖于皇权、缺乏群众基础、难以完全实现其监察目的的特点,没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古代的监察制度虽然有众多的弊端,但是其除了起到维护中央集权的能力之作用之外,也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利于整顿地方风气,同时就中央统治而言,监察机构的设置也能帮助统治者看到自身政策的不足,矫枉过正。另外,其经过多个朝代的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和改进,也有其独特的先进性。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的规定、监察方式的运用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现代行政监察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我们在借鉴古人的经验时,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此外,我国古代千年的反腐倡廉的实践及其体制所催生的古代廉政文化对现代社会也有深远影响。翻开史册,不难看出修身是为官者自律的前提,没有扎实的修身就很难达到自律的高度;又如古代官员都很注重言传身教和家风建设,欧阳修的母亲告诫他“汝父为吏,廉而好施与”。被称为“包青天”的包拯留下著名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这些都是在告诫为官者要注重家风建设。除了官员,人民群众也是廉政文化的创造者,可以说古代的监察体制和我国传统的廉政文化对我国社会的制度和人民思想都有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和指导作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遵循,以党章为总规矩、总标尺,锤炼更加过硬的素质,努力做到干工作往深里走、往根上抓、往实处做,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干好事业,时刻不忘肩上承担的工作责任,做无愧于新时代的合格共产党员。